▌基本術語
經本會98年12月26日麻將規則研討會修訂版
前言
鑒 於台灣麻將迄今缺乏一套較完整的成文規則,致使各方雀友各憑本身之慣例進行方城之戰。
規定不盡相同甚至互有衝突,常遇到較不明確又不合理的爭議發生。因此,本會以「M.J羅漢」
所編撰之『台灣麻將規則」為範本,於98年12月26日經本會所舉辦之「台灣麻將第一梯次裁判
研習暨檢定班」研討後重新修訂通過,以作為日後本會麻將競技比賽之規則,並於本會官網公
告實施。實施期間若發現尚有未盡或不當之處,則隨時記錄並加以研討修正,期盼「台灣麻將
規則」能更臻完善。促使「台灣麻將」能受到國內及國際間各界麻將愛好者肯定、認同並推廣。
基本術語
◎一手:每人輪流行牌稱為一手或一個打序。
◎一巡:同一家兩次捨牌之間或四家行牌一周稱為一巡。
◎一盤:砌牌至胡牌或流局稱為一盤。
◎一圈:首盤起四人每輪流作莊下莊一回為一圈。
◎一將:每四圈稱為一將(雀)或一局。
◎胡牌型態:一手牌17張(不含花牌、槓牌逾張)組成5副完成的順子、坎子或 槓子與一對將眼。
◎搬風:由上一把胡牌者或東道主將東南西北四張牌找出來,任意疊起或平放或用一張奇數牌
一張偶數牌在兩邊夾住,打骰子先決定東風位,四個人再依序抓風牌排決定座位風位。
◎開莊:每將首盤由東座者擲三骰子, 所得點數依同法輪點, 點到之位即定為莊家位, 亦即該將之
起莊位,圈風器固定置於起莊位左桌角處. 莊家胡牌或該盤流局應連莊; 下莊後依逆時
針序各家輪流作莊,每次輪到起莊位時即為次一風圈之始, 圈風器應遞轉一序.
◎拿牌:由莊家擲骰依點數之落點決定開風位置,點到座位之牌牆右起於擲骰點數之次一墩開門,
牌依順時針方向進行,人依逆時針方向進行,每人每次摸進兩墩牌(4張),每人共拿八
墩(16張),莊家須開門牌,就是多拿一張牌,總共為17張。
◎配牌:莊家開莊後,莊家拿17張牌,其餘拿16張牌後所得之牌相
◎抓牌:按逆時針方向進行,順序是莊家、南家、西家、北家。上家打出牌歸入牌池後,才能抓牌。
◎打牌:打牌進行的過程,包括拿牌、抓牌、出牌、吃牌、碰牌、槓牌、補取花牌直至胡牌
(或流局),其順序依座次的逆時針方向進行。
◎出牌:凡是抓進或吃、碰、槓、補花後,不胡牌便要丟出一張牌。出牌的時限為10秒。
打出的牌應先放在自己門前亮明,然後歸入牌池內。
◎擺牌:凡因吃碰槓亮出的牌和花牌,依照規定放在立牌前。吃進的牌要放在兩張牌中間。
◎捨牌:進牌後於本身之暗牌中擇一打出至海中, 不限落海位置亦無需排列順序。
◎摸牌:自牌牆依序摸取之進牌方式。
◎牌面:胡牌時手牌與花牌併同其他名堂等所形成的牌型與台數, 是謂牌面。
◎連莊示記:莊家連莊時應於本身之暗牌前以骰子示記連莊序, 如所示低於實際連莊序, 則莊家
胡牌以所示計收, 放銃或他人自摸時以實際計付. 如所示高於實際連莊序, 則反之計收計付。
◎補花:配牌後各家取得之花牌應由莊家起始依次於槓尾補入同張數之牌, 莊家無花或補完應喊:
「請補」,閒家依序無花或補完均應各喊:「過補」。如補得花牌應喊:「再補」, 俟首輪補花
完畢再依輪序先後進行次輪補牌,餘類推。不得越位補牌,若有越位補牌並完成動作者判相公)。
如莊家忘了抓門牌, 他人補花後莊家抓了門牌如恰為花牌, 應禁止補牌並判相公。行牌中摸得花牌
應先亮牌再於槓尾補牌,若花牌併入手牌未補牌即判為相公, 手牌中的花牌不能補牌只能打出海底。
◎胡牌:手牌之明暗牌與他人之捨牌(含加槓)或本身之摸牌組成五個完成之搭子及一對將牌時, 宣告胡牌。
若胡牌的組合很多時,在同一巡已經有出現可以胡牌的牌,就不能再翻牌胡牌否則視同為詐胡,
需過水後才可以胡牌。八仙過海、七搶一等, 手牌如未成胡不得翻開, 但須恰為17張(不計花牌與
槓牌逾張)。並將所胡之牌拿回,且同時須亮出全部手牌及暗槓之牌,亮牌時不得有任何一張牌,發生
掉落海底或地上及身上的情形,否則胡牌無效,行牌繼續。
◎自摸:必須始於摸牌, 凡非依正常摸序進牌之打序, 概不得自摸。自摸時應於海底外自己立牌前先亮出自
摸的牌,亮牌前自摸之牌張不得靠入自己立牌牌牆或碰觸海底任一張牌或造成牌牆牌支掉落或用
二支手翻牌或先將自摸的牌平躺後手離牌再翻牌或先將自摸的牌直立超過1秒鐘再翻牌,也不可以
將自摸的牌舉起超過頭部的高度,否則不算胡牌。
◎吃牌:上家之捨牌與本家手牌二張湊成順搭之進牌方式. 吃牌成搭應明示於本家手牌之前, 吃入牌應置中.
吃牌後之捨牌不得為吃入牌之同(絡)牌. 同巡內不得吃入本家前一捨牌之同(絡)牌。吃牌之後不得
在未打牌之前接著暗槓。錯拿進所吃之牌張時,應於自己下次進牌前補正。否則胡牌無效,行牌繼
續,並判相公。
◎亮牌未吃:已經亮牌吃牌之意思卻未履行吃牌, 此亮牌組合以後不能再吃牌胡牌或單調胡牌,但可以自摸。
◎碰牌:任一家之捨牌與本家之對牌湊成明坎之進牌方式,碰牌搭應明示於本家暗牌之前, 碰牌通常優先於吃
(摸)牌,但當他人摸牌已入暗牌列或吃牌已進行亮牌與打牌二動作完成時, 則優先於碰牌。
碰牌後之捨牌不得為同牌,同一巡內出現之相同第二張牌不得碰牌。碰牌之後不得在未打牌之前接著
暗槓。碰牌者應在三秒鐘內喊碰,或在吃牌者未亮牌抓牌前或吃牌者先打牌的同時,都視為正常的碰牌。
否則碰牌無效。
◎喊碰/槓未碰/槓:已喊碰/槓牌卻未履行碰/槓牌, 罰1台付予打出該牌者;惟如已亮出同牌之對牌則必須履行碰牌。
◎暗槓:手牌具有四張相同牌張, 得於摸牌之後暗蓋於門前, 並於槓尾補牌。
◎明槓:分加槓與碰槓二種. 已碰之明坎得以手牌中相同的第四張開槓補牌, 是謂加槓. 手中已有暗坎,他人打出相
同的第四張得予以開槓補牌, 是謂碰槓. 明槓之四牌應明示門前。碰槓不得自摸,補得花牌或再暗槓,
再補之牌亦然。
◎聽牌:只差一張即胡牌, 是謂聽牌. 除天聽與地聽外, 聽牌無須報聽。
◎放銃:打出牌時他人推倒手牌胡牌, 是謂放銃; 於胡牌者謂之胡銃。
◎攔胡:多家同時胡牌時, 離放銃者輪序較近者優先胡牌, 但得胡牌者已伸手摸牌即喪失優先權。
◎過水:得胡牌而未胡牌, 是為過水, 其後迄本身打出(或加槓)一張非胡之牌前不得胡牌, 否則視同詐胡.得胡牌者
已伸手摸牌即視同過水, 不得反悔。
◎解除過水:打出(或加槓)一張非胡之牌即可解除過水, 其中加槓補牌如自摸, 視為已經解除過水自摸有效.過水時
之暗槓因無實際打出牌,非為解除過水, 其補牌不得自摸。
◎流局:牌牆除殘牌8墩(16張)外皆已摸完仍無人胡牌, 是謂流局, 應重開新盤, 莊家續莊。
◎相公:缺張、逾張、錯吃碰槓、錯打明牌、偷牌、花牌未補、花牌打出、錯位摸補、搶摸、吃碰未撿入、
吃入打出、打出吃入、窺視暗牌、帶牌摸牌等經舉發或自承, 是為相公.相公僅得依序摸牌(得暗槓、加槓、
補花)並擇牌打出, 不得吃碰、碰槓、搶花或胡牌。
◎詐胡:非為可胡牌情況(含缺張、逾張、錯胡、自摸違規、眼牌違規、過水違規等)卻推倒手中全部牌而為胡牌
之動作或意思表示, 是為詐胡。
(1) 詐胡者應依底注加牌面胡牌台數或自報台數分別賠付三家。
(2) 莊家詐胡即應下莊,閒家詐胡則莊家續莊,該盤計連莊序 (此為防止閒家以詐胡惡意中止連莊)。
◎行牌禁制:行牌包含摸牌、吃牌、碰牌三大屬性. 從進牌至出牌之過程謂之打序, 一個打序限執行一種屬性,行牌禁制包括:
1. 4槓不和局、4風連打不和局
2.尾牌固定留16支,最後一支牌摸到花或是槓牌也是不能再補牌。
3.吃、碰、槓後,牌牆摸序不得少於四張。
4.不能打出與吃牌牌型相同的牌,如45筒吃3筒,不能打3或6筒。
5.打出去的牌不能在同一巡吃進來,須等自己打過牌後才可以再吃進來。
6.過水碰時,同一巡不能再碰。
7.聽牌過水,所有可能胡牌的牌都不能胡或自摸。
8.聽牌時,碰槓牌自摸不算。
9.明槓可以算是過水,暗槓不可以算是過水。
10.非因可歸咎於他人之因素而外露或說出(叫牌)暗牌或搭子, 本盤內不得吃碰槓或胡銃該暗牌或搭子。
◎錯槓之處理:槓牌非為四張相同之牌者, 是為錯槓. 錯槓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錯暗槓:於此局結束時若被檢查出有錯槓情形則以詐胡情況處理。
(二) 錯加槓:所補之牌已插入手牌或已打出捨牌既視為相公。
(三) 錯碰槓:所補之牌已插入手牌或已打出捨牌既視為相公。
◎錯碰之處理:
(1) 錯碰未遂:碰牌時打出之牌無人反應,但在下家摸牌併入手牌前發現,應強制復原並判相公。
(2) 錯碰既遂: 碰牌錯誤時打出之牌有人吃碰(槓)完成並已捨牌或下家已摸牌入手牌, 錯碰者除判相公外,應
處罰賠付三家各一台。
◎錯打明牌之處理:捨牌誤將已吃碰之門前明牌打出, 又無法自手牌取出同一牌使恢復原狀, 是為錯打明牌,
其處理以避免改變原有之行牌順序為原則, 方式如下:
(1) 如捨牌已入海無人吃碰或叫胡, 除判相公外, 應處罰賠付三家各一台, 應強制將改打正確的牌(即復原該門前搭)
接受吃碰銃考驗, 照常行牌.如拿不出正確的牌, 則應打出摸來的那張牌。
(2) 如捨牌已入海有人吃碰胡, 除判相公外, 應處罰賠付三家各一台,但須維持吃碰牌局繼續進行。
(3) 如捨牌已入海有人胡牌, 除應處罰賠付三家各一台外, 胡牌照計。
◎行牌的優先權規則:關於二人或多人之行牌發生衝突, 正常情況是胡牌優先於碰(槓)牌, 碰(槓)牌優先於吃牌與
摸牌,但發生下列情況時優先權易位:
(1) 自摸vs碰牌: 碰(槓)牌者喊碰早於捨牌者下家自摸之動作或意思表示,碰牌優先。
若碰牌者遲疑喊碰,俟捨牌者下家自摸之動作完成並亮牌,則自摸優先。
(2) 自摸vs胡銃: 胡銃之意思表示早於捨牌者下家自摸之動作或意思表示, 胡銃優先。
(3) 碰牌vs吃牌: 碰牌者遲疑喊碰, 俟捨牌者下家吃牌已進行亮牌與打牌二動作完成時, 吃牌優先。
若吃牌者先打出牌張而未亮牌同時有人喊碰,則碰牌優先。
(4) 碰牌vs摸牌: 碰牌者遲疑喊碰, 俟捨牌者下家摸牌已入手牌列無法辨識所摸何張時, 摸牌優先。
(5) 胡銃vs碰牌: 得胡銃者已伸手摸牌並觸及時, 或碰(槓)牌者已進行亮牌與打牌二動作時, 碰(槓)牌優先。
(6) 胡銃vs吃牌: 得胡銃者遲疑或無反應, 俟吃牌者已進行亮搭與打牌二動作時,吃牌優先。
(7) 胡銃vs摸牌: 得胡銃者遲疑或無反應, 俟放銃者之下家已完成摸牌與打牌二動作時, 摸牌優先。
(8) 胡銃vs胡銃: 得胡銃者已伸手摸牌時, 視為過水不胡, 輪序在後的胡銃者優先。